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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项名称: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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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理部门: 工商行政管理局
许可类型: 请选择
服务对象: 请选择
办事依据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

申请条件:

(一)股东为1个(含一个)以上50个(含50个)以下;
(二)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;
(三)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;
(四)有公司名称,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;
(五)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。详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办事须知。

所需材料:

(1)有限责任公司1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《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》;2、全体股东签署的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》;3、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;4、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;5、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;6、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,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;7、董事、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;8、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;9、住所使用证明;10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;11、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,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;12、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,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;13、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有关材料。(2)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《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》;2、股东签署的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》;3、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;4、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;5、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;6、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,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;7、董事、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;8、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;9、住所使用证明;10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;11、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,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;12、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,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;13、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有关材料。(3)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1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《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》;2、出资人签署的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》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;3、出资人签署的公司章程;4、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;5、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,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;6、董事、监事、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;7、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;8、住所使用证明;9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;10、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,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;11、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,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;12、出资人为企业法人提交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副本复印件;13、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有关材料。以上材料一式两份。

办事程序:

受理、审查—核准-收费-打照

办事时限: 3个工作日(特殊情况按法定期限)
收费标准  
及依据:

按注册资本的0.8‰收取;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,超过部分按0.4‰收取;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,超过部分不再收取。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。

办事地点: 三河市燕郊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中区北工商局窗口3
联系方式: 0316-3325690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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